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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收容照顧業務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老人收容照顧業務實施計畫

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老人機構照顧服務之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接受收容照顧者條件: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老人且失能等級七級以上者。

(三)領有本市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且失能等 級七級以上者。

三、收容照顧的分類如下:

(一)安養機構:以需他人陪伴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低收入戶老人。

(二)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者。

2.養護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 求者。

3.失智照顧型: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 動能力,且需受照顧服務者。

(三)護理機構:

1.護理機構:

(1)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

(2)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2.精神科護理之家:經精神科醫生診斷,患有憂慮、幻想、精神混亂等疾病

四、辦理收容照顧機構條件:

(一)經中央或地方政府評鑑成績列甲等以上或合格,始得簽約,但已簽約機構 不在此限。

(二)已簽約機構評鑑成績未達甲等以上或合格,不得新收容低收入戶老人。

(三)已簽約機構於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前,提出之變更負責人案件或有相關事 宜,未有評鑑成績,以乙等認列,仍得續簽,但不得再收新案。

(四) 已簽約機構評鑑成績丙等或不合格,尚未辦理複查,以乙等認列,複查後 成績未達乙等或合格,終止契約並將收容安置之長者轉介其他機構。

五、申請接受收容照顧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附表一)。

(二)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 (由公所開立)。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者免)。

(六)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需檢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入住失智照 顧型)

(七)地區級以上醫院醫生診斷證明書。(入住護理機構)

六、辦理收容照顧每人補助標準如下:

(一)安置費用:

1.安養機構: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包括零用金)。

2.長期照顧機構:

(1)長期照護型、養護型: 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整。

(2)失智照顧型: 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四百元整。

3.護理機構、精神護理之家: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四百元整。

4.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經評估為輕度失能,入住本款第二目之一之機 構,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整;入住本款第二目之二、第三目之機 構,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整。

5.上開安置費用入住機構未達足月時,以當月實住日數按比率計算。因病住院期間,以當月住院日數按比率計算後折半計之,連續住院超過三十 天停止補助。

6.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停止補助時,入住本款第二目之一之機構,每 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整;入住本款第二目之二、第三目之機構每月補 助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整。

(二)其它費用補助項目:

1.接受收容照顧者如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時,簽約機構應儘 速送往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急救醫治,所需醫療費用為其參加全民 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之費用後,由本局支應。

2.接受收容照顧者因病住院期間,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接受收容照顧者非於醫療院所死亡時,簽約機構應通知檢察機關相驗。 接受收容照顧者之喪葬事宜應由家屬負責領回處理,不領回處理或無家 屬可處理者,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其喪葬補助費新臺幣 二萬元由本局支應。

4.接受收容照顧者為低收入戶重病臥床或無法自行如廁,補助衛生用品─紙 尿褲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留置尿管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

5.接受收容照顧者為低收入戶使用氧氣製造機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依 實際情形核銷支應。

6.接受收容照顧者因病住院,以入住健保病房為主,若無健保病房需入住 非健保病房時,簽約機構應向醫院登記轉住健保病房,非健保病房費用 需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後,由本局支應。

7.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老人入住長期照護型、養護型且有留置管路需求者, 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二項之費用由簽約機構於次月十日前,檢送領據、名冊二份或證明文件,函送本局辦理核撥。

七、接受收容照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簽約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報請本 局辦理退養手續:

(一)死亡。

(二)自願退養者。

(三)違反簽約機構有關規定,情節重大或影響其他接受收容照顧者安全與安寧 者。

(四)身體機能不符合已簽約機構收容照顧標準。

八、接受收容照顧申請方式: 接受收容照顧者或家屬備妥第五點應檢附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由區公所初審後提報本局派員訪視符合規定者,媒合各簽約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九、接受收容照顧者身體機能不符合已簽約機構收容照顧時,已簽約機構應檢附下 列文件函送本局辦理轉介:

(一)接受收容照顧者申請表(附表一)。

(二)已簽約機構退住同意書。

(三)接受收容照顧者體格檢查表(附表二)。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時,依契約書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