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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父母離異、一方死亡或失蹤、遭遇重大疾病、服刑等情形,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二、服務內容: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扶助新臺幣2,047元。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以上,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月扶助新臺幣800元。

三、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如附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