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1. 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2. 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3. 父母離婚或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4. 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 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補助金額: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低於標準1.5倍(17,172元)者:每人每月1969元。
2. 達1.5倍(17,172元)者,低於2.5倍(28,620)者:每人每月800元。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2. 最近三個月家庭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3. 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 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或當期註冊證明。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身障手冊、入監證明、失蹤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