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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1. 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2. 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3. 父母離婚或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4. 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 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補助金額: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低於標準1.5倍(17,172元)者:每人每月1969元。

 

  2. 達1.5倍(17,172元)者,低於2.5倍(28,620)者:每人每月800元。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2. 最近三個月家庭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3. 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 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或當期註冊證明。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身障手冊、入監證明、失蹤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