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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核發

**初次申請及後續到期鑑定身心障礙證明規定: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委託他人代為者,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先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並索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再前往鑑定醫院辦理後續鑑定事宜。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市民

**應備文件:

1.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原身心障礙證明(委託他人代為者,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

4.申請人印章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