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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注意!如申請育兒津貼(5000元)後~

※欲改送托與政府簽約的托嬰中心或保母(領托育補助8500元),請主動致電區公所註銷育兒津貼,以利撥款作業。

※解除托育服務時,務必重新申請育兒津貼,以免權益受損。

 

承辦人:許先生  06-7952601#136

1.申請條件:以下2點皆需符合

(1)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2)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擴大補助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童生活類補助不得同時領取的規定。(如果您正在領取軍保、公保、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弱勢兒童少年生活類補助,自110年8月起可同時申請育兒津貼)

 

2.補助金額(每名/每月,無身份別限制):

第1名子女5,000元;第2名子女6,000元;第3名以上子女7,000元。

 

3.申請方式:檢具應備文件,「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建議可於報完戶口後,直接前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或可於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備妥相關附件,由戶政代收件轉送兒童戶籍地區公所做審核。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均自「受理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之月份發給;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本津貼者,可以追溯到兒童出生月份發給。

 

4.檢附文件:

(1)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

(2)兒童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戶籍謄本。

(3)申請人或兒童其中一方郵局存摺影本。

(4)申請補助兒童如為第2、3名以上子女,請主動檢附前第1、2名子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此項無則免附),方便查調比對。

(5)申請表(可直接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索取填寫或本網頁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