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請及後續到期鑑定身心障礙證明規定:
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原身心障礙證明(委託他人代為者,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先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書」並索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再前往鑑定醫院辦理後續鑑定事宜。
***服務對象:設籍本市市民
**應備文件:
1.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原身心障礙證明(委託他人代為者,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
4.申請人印章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