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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一、申請條件:以下3點皆需符合

1.家戶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2.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擴大補助對象: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童生活類補助不得同時領取的規定。(如果您正在領取軍保、公保、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弱勢兒童少年生活類補助,自110年8月起可同時申請育兒津貼。)

 

二、補助金額(每名/每月)

1.一般戶(稅率未達20%):3,500元;第2名子女4,000元;第3名以上子女4,500元。

2.中低/低收入戶:5,000元;第2名子女6,000元;第3名以上子女7,000元。

 

三、申請方式:檢具應備文件,郵寄或「親送」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建議可於報完戶口後直接前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本津貼者,可以追溯到兒童出生月份發給

 

四、檢附文件:

1.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

2.兒童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戶籍謄本。

3.父、母或兒童其中一方郵局存摺影本。

4.申請補助兒童如為第2、3名以上子女請主動檢附前第1、2名子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文件(此項無則免附),方便查調比對。

5.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

6.申請表(可直接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索取填寫或本網頁下載)。

 

五、申請地點與洽詢電話:請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西港區公所 7952601#136

六、更多訊息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查詢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1057  

 

♦注意!如申請育兒津貼(3500元)後~

※欲改送與政府簽約的托嬰中心或保母(領托育補助7000元),請主動致電區公所註銷育兒津貼,以利撥款作業。

解除托育服務時,務必重新申請育兒津貼,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