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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申請

服務內容說明:

1.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各款身份。

2.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110年度為13,304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3.申請期限:應於下列各款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1年度為34,893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資料。

3.全戶財稅資料。

4.申請調查表(本項由區公所協助填答)

5.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保護令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6.領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