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認有經營農業事實及救助金撥入帳戶需用,申請時應攜帶下列證件資料到受災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身分證、印章、農漁會、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不同產業請另附下列相關文件:
(1)農業-
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如承租土地須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2)漁業-
陸上養殖部分:養殖漁業登記證、放養量申報證明、水權(源)證明。
海上養殖部分: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放養量申報證明。
(3)畜牧-
若為公告飼養規模以上農民(豬20頭、牛40頭、羊100頭、家禽500隻),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畜禽購入證明。
若為公告飼養規模以下農民,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若為承租戶,則附租賃契約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