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第七條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一、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二、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業務洽詢:本所社會課郭小姐7952601分機131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第七條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業務洽詢:本所社會課郭小姐7952601分機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