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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身心障礙手冊之相關事宜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修正條文第七條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 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業務洽詢:本所社會課郭小姐7952601分機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