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陸上漁塭養殖登記證所需證件
- 養殖漁業登記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 土地登記簿謄本(一個月內)兩份(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兩份。
- 漁塭位置圖及配置圖各兩份(或以地籍圖謄本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代替)。
- 如承租國有土地,需檢附「國有土地租約書影本」兩份。
- 如使用非申請人土地,請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兩份。
- 魚塭為共同經營者,應附「共同經營切結書」兩份
- 養殖漁業登記證換補發或變更登記時,舊證需繳交回。
※上述文件資料備妥帶申請人及所有權人印章向公所申請,由公所初審後轉送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漁業科續辦發照。
※必要時公所得至現場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