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112年7月6日以府法規字第1120871557A號令修正發布。 二、按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市法規明定自公(發)布日施行者,自公(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案7月6日發布,於7月8日生效。 三、檢附殯葬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
一、「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112年7月6日以府法規字第1120871557A號令修正發布。
二、按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市法規明定自公(發)布日施行者,自公(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案7月6日發布,於7月8日生效。
三、檢附殯葬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