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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及附表修正發布

一、「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112年7月6日以府法規字第1120871557A號令修正發布。

 

二、按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市法規明定自公(發)布日施行者,自公(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案7月6日發布,於7月8日生效。

 

三、檢附殯葬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