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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防疫指引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0月14日南市衛疾字第1110183319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自主防疫指引」,配合前揭邊境管制政策開放日期,旨揭指引訂於本(111)年10月13日起生效。

三、另,自主防疫期間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權管業務有另外訂定規範者,則依該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