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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以112年2月20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配戴口罩之規定。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配戴口罩,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配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免配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及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配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