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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失智守護(防走失)個人衛星定位器」補助計畫

一、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或費用用罄為止。

二、對象資格:設籍於本市之失智症者(且未具有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個人衛星定位器費用 補助資格)。

三、申請代辦人資格:應檢具與申請者之關係證明,並取得委託同意書等文件。

四、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將「申請表」(附件一)、「診斷證明書(載明 CDR 值)」及距申請日 3 個月內之 「輔具評估報告書」(附件二)送至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本局收到完整申請 文件後,將於一週內寄出核定通知書予資格符合者。 (二)申請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後,應於核定日 3 個月內完成輔具購買並辦理核銷作業, 於 9 月份後申請者,最遲應於 11 月 30 日前申請核銷,逾期恕不受理。 (三)購買符合規格之個人衛星定位器後,將「核銷請款書」(附件三)、「廠商統一發 票或收據正本」、「產品保固書影本」送至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核銷。 (四)本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受理核銷申請後,將補助款匯入所提供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