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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凱米(GAEMI)颱風災害救助申請期限至113年8月16日止

凱米(GAEMI)颱風災害救助申請期限至113年8月16日止。

災害救助事項簡述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二、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四、安遷救助(非地震造成):
(一)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所稱『受災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5口為限。


五、住戶淹水救助:
(一)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二)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凱米颱風淹水救助申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