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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連假期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禁止燃放爆竹煙火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年9月7日環空字第1110105778號函辦理。

二、為有效維護市民生活環境安寧,中秋連假期間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禁止燃放爆竹煙火規定,以免受罰並維護環境安寧。

三、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臺南市各類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從事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一般爆竹煙火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除外,違規者,依同法第2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