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客語友善環境,保障民眾說母語之權益,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及團體,落實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客委會續辦提供客語口譯服務,請踴躍申辦。
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二、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客委會訂定「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並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之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擴及至民間企業及團體,以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三、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口譯服務至110年6月3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