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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因應114年第4號丹娜絲颱風災害,原住民族重建及修繕住宅需求申請

一、鑒於本次颱風災情慘重,考量原住民族人有住宅重建及修繕之需要,原住民委員會協處措施如下:
    (一)住宅重建:依據原住民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受理申請,並自天然災害發生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即至117年7月5日止,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至50萬元。
    (二)住宅修繕:依據原住民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受理申請
        1. 補助地區:行政院公告災區之直轄市、縣市(不含臺北市及連江縣)。
        2. 申請對象:因丹娜絲颱風致房屋受損之原住民。
        3.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
        4. 補助金額:實報實銷,每戶最高12萬元。

二、申請建物需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曾於109-113年申請過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者,仍可申請專案修繕,惟「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及原住民委員會專案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三、檢附申請表、切結書、領據各1份,申請者須於期限內填具完成並檢附下列資料送本所民人課申請:
    (一)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
    (三)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五)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六)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