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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一時不慎 害人害己

📌 案例探討
某機關公務員疏未注意而將檢舉人姓名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致洩漏檢舉人身分!

該行為涉及《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密罪」

逐級核章主管亦遭懲處,連帶負責!

 

⚠️ 保密注意事項
✅ 檢舉人個資與案件內容須嚴格保密。
✅ 發文前務必再次確認公文正副本檢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