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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