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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標準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轉知為落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保障求職者權益之意旨,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聘用及約僱人員之月酬標準未達新臺幣4萬元者,應於辦理公開甄選時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