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資格:申請臺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及其子女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南市,但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者。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經市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