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實際居住於火災受災地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列冊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由區公所或本局認定之弱勢邊緣戶。
二、申請項目及標準:
(一)租屋/房費補貼:指居住處因火災燻黑或消防殘水浸濕面積超過居住處面積三 分之一,非經整理不能居住,並整理期間需租屋或暫住旅宿者,租屋者每戶每月最高補貼新臺幣 5,000 元,最多補貼 3 個月;暫住旅宿者每戶每日最高補貼 500 元,最多補貼 30 日。
(二)災後居住處內修復補貼:指居住處因火災燻黑或消防殘水浸濕面積超過居住處面積三分之一,而需進行居住處內清理或廢棄物清運或其他修復,其修復所生費用最高補貼新臺幣 5,000 元。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戶口名簿。
3.居住處受災情況照片。
4.消防單位開立之火災證明書。
5.切結書。
6.申請租屋/房費補貼者除上開 1~5 項外,需檢附租屋契約書或相關訂房資料。
7.申請災後居住處內修復補貼者除上開 1~5 項外,需檢附修復前照片、估價 單;如修復項目涉及居住處內裝潢或結構者需檢附住宅建 物所有權狀,居住處非自有者需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核銷文件
1.請款表
2.修復中、後照片
3.領據
4.收據或發票(正本)-租金/房費/修復項目之收據或發票
5.申請人或同住家屬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審核流程:
(一)初審:區公所至實地勘查後,就申請案件應備之文件、申請人資格、申請項目 等進行初審,通過後函送社會局複審。
(二)複審:社會局複審,將核定結果逕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區公所。
(三)受補助對象完成租屋/住宿契約簽訂並繳交款項或修復後,應檢附核銷文件,由區公所函報社會局辦理請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