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照顧0至2歲幼兒致未能就業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2.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3. 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補助金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1. 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補助2,500元。
2. 中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補助4,000元。
3. 低收入戶:每名幼兒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公所提供)
2.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幼兒戶口名簿
4. 印章及身分證正本(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5.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若無居留證者請檢附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