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14年9月1日起,於電價表增訂每戶每月最低計收金額(基本電費)100元,調整前為每月33.6元,前項費用可扣抵當月電費。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規定,只要符合「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農業動力用電戶,包括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農產品冷藏及糧食倉儲用電、水產養殖用電、畜牧用電、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用電等6類,前揭用電戶申請核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並向台電公司申請註記為農業動力用電優惠戶。除水產養殖用電外,其基本電費係依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其餘依負載率級距減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不等,負載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則全額計收基本電費。
有申請農業動力用電證明需求之農友,請依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核發作業程序申辦,應備文件,請詳參臺南市政府農業局網站(網址:https://reurl.cc/k8Yqkx)